長洲聖心學校
2016-2018年度法團校董會
校友校董選舉日程表
日 期 |
選 舉 事 項 |
6月2日(星期四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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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月2日 至 6月15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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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月17日(星期五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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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月9日(星期六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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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月11日(星期一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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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月11日 至 7月19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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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月20日(星期三)或之後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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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月20日(星期三)或之後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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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友校董選舉日程表
附件一
長洲聖心學校
校友會
「法團校董會校友校董選舉細則」
1 校友校董的職責
1.1 確保辦學團體訂定的辦學理念、宗旨及核心價值得以貫徹實踐;及
1.2 執行辦學團體所訂定本校的整體發展方向;及
1.3 為本校制訂教育和管理政策、專業守則、工作指引及一般指示;及
1.4 監督規劃及制訂財政預算的過程、監察學校表現、確保學校管理層承擔責任,並加強
社 區網絡。
1.5 校董須促進法團校董會與提名註冊為校董的團體之間的溝通和合作。
1.6 校董須以其個人身份為本校整體性的利益而參與法團校董會工作。
1.7 校董須按《長洲聖心學校法團校董會會章》的內容履行職責。
2 候選人資格
2.1 所有本校校友會會員,年滿18歲者均有被提名成為法團校董會校友校董候選人資格。
2.2 根據教育條例第 40AP 條第(6)款,如校友同是學校的在職教員,他/她便不能獲
提名為 校友校董。候選人必須注意«教育條例»第 30 條所載有關校董的註冊規定。
2.3 根據條例規定,校董不可在法團校董會內同時出任多於一個界別的校董。因此,任何
人士均不可同時出任家長校董及校友校董。如兩個界別於同一時間在學校舉行選舉,
候選人亦不可同時參選兩個界別的校董選舉。
3 人數和任期
3.1 本會會選出校友校董一名。
3.2 任期為兩年。
4 提名程序
4.1 選舉主任:選舉主任由學校委派一名教師擔任,但選舉主任本身不可以是校友校董選
舉的候選人。
5 提名期限
5.1 校友校董選舉的提名期限為兩星期。
6 提名
6.1 選舉主任發信或電郵通知所有校友會員,有關校友校董選舉事項,其中包括校友校董的空缺數目、提名期限、提名方法、投票日期、點票會日期、公布結果日期及其他資料,隨信附上提名表格。同時,選舉主任須通知所有校友會會員,有關校友校董候選人的資格和職責。選舉主任須於選舉前不少於一個月設立提名期限,為期兩星期。每名會員可提名本人或另一名合資格的候選人參選(設和議機制,每位有意參選者需獲得2位有效資格的會員和議,方可成為正式候選人)
6.2 倘候選人數目只得一名,則候選人將自動當選。如沒有人獲校友會提名,法團校董會
可根據教育條例第40AP條,提名其章程所規定數目的人士,註冊成為校友校董。
7 候選人資料
7.1 每位獲提名的候選人須向選舉主任提供有關其個人資料的簡介。
7.2 選舉主任須於選舉日前不少於7天,在學校網頁內,列出獲提名候選人的姓名,並附上候選人的簡介(候選人須同意上載資料到學校網頁,供校友參考,以作投票之用)。
8 投票人資格
8.1 凡本校校友會會員而年滿18歲者,均符合投票資格。
9 選舉程序
9.1 投票日期
9.1.1 校友校董選舉的投票日期與提名截止日期相距最少兩星期。
9.2 投票方法
9.2.1 為確保選舉公平,投票以不記名方式進行,即投票人不得在選票上寫上自己的姓名
或任何可辨識身分的符號,亦不得讓其他投票人目睹他投票給哪一位候選人。
9.2.2 不接受郵寄、電郵及投票人不在現場或委派他人代為投票的方式投票
9.2.3 每名校友只可有一張選票。選票必須為正本,及蓋有校友會印鑑,影印本無效。
9.2.4 校友將選票填妥後才放入已上鎖的投票箱,投票箱鎖匙由選舉主任保管。空白的選
票當作廢票處理。點票當天另用公文袋保存六個月,並由校長、選舉主任及校友會主席於封條加簽,而空白的選票會計算入投票率中。
9.3 點票
9.3.1 選舉主任可安排投票與點票同日進行,並可邀請所有校友會會員、各候選人及校長
見證點票工作。
9.3.2 如有多於一名候選人,獲最多選票的可成功當選校友校董。倘兩個以上候選人得票
相同,會以抽籤決定誰會當選。
9.3.3 在點票結束前,校長、選舉主任及校友會主席須分別在載滿經已完成點算選票的公
文袋上簽署,然後把公文袋密封。公文袋和選票必須由校友會保存最少六個月。
9.4 公布結果
9.4.1 選舉主任將在投票日點票完成後公佈結果,並在七個工作天內把結果上載學校網
頁。
9.4.2 落選的候選人可在選舉結果公布的一星期內,以書面方式向校友會提出上訴,並列
明上訴的理由。
9.4.3 本會會成立上訴委員會進行調查,成員包括選舉主任、校友會主席、校長、副校長、
2至3位校友會執委,並於二星期內作出裁決。(沒列明上訴理由的上訴書將不獲受理)
10 填補臨時空缺
10.1 如校友校董在任期內離任或被取消註冊資格,出現空缺,校友會須以同樣方式在三個
月內進行補選,填補有關空缺。在補選中獲選之校董任期為原任者之餘下任期。如校友會無法於該段期間進行補選,則法團校董會可基於充分理由,向常任秘書長申請將填補有關空缺的時限再繼續延長。